日前從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獲悉,《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汾河等重點河流沿岸的產業布局作出強制性要求,禁止新建焦化、化工等高風險項目。
條例規定,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農藥、有色冶煉、造紙、電鍍等高風險項目和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城市建成區內已建成的鋼鐵、焦化、化工、有色冶煉、造紙、印染、制藥等水污染較重的企業應當逐步實施搬遷或者依法關閉。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黑臭水體治理,每季度向社會公布黑臭水體治理進展情況。違反條例規定,向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的廢水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未達到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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